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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於115年1月31日前提交115年度經費預算表、工作計畫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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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-12-02
各位環境保護財團法人們好,

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,財團法人應於115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將經提請董事會通過後之115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送環境部備查。
請各基金會務必於115年1月31日前,將前開資料送環境部備查(以環境部收文章為主)。
倘未依規定辦理,環境部將依本法第25條第6項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並要求限期改正。
亦可多加利用資訊管理系統提報,相關流程請參閱附件。